如果您必須面對離婚處境,站在法律的立場,我們建議您要注意的下列事項:

一、 離婚方式

確定離婚的意願與決心。瞭解離婚是一個辛苦與心碎的過程。 法律上離婚可以透過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再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的所謂【兩願離婚】;或是雙方無 法協議離婚下,由於具備法律上所明訂的法定離婚的事由而請求法院【裁判離婚】兩種方式。

二、 協議離婚(兩願離婚)應注意的事項

在協議離婚中,依照法律規定離婚夫妻雙方必須簽署書面的離婚協議書,並且同時辦理離婚登記後方生離婚的法律效力。設若僅僅是簽署離婚協議書而未至戶政單位依法辦理離婚登記者,不生離婚的效力。現在很多的民眾都有誤解認為離婚夫妻雙方只要簽署離婚協議書時,就已經發生離婚的法律效果,事實上這樣的認知違反現行法律規定。 如果欲以協議離婚而簽署離婚協議書者,應一併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及離婚後的財產歸屬或債權債務處理一併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 有關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與義務行使(俗稱子女監護)應一併詳盡約定,其中應包含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行使與義務負擔的方法,生活費或教育費的分擔、未共居的一方如何探視子女的探視方式。 有關離婚後,夫妻一方的生活費的給予,亦應一併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

三、 判決離婚應注意事項

如果夫妻雙方無法以協議離婚的方式解消雙方的婚姻關係者,而一方又希望離婚而認為該另一方具有法定離婚事由時,欲離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裁判離婚的起訴,在這樣的離婚方式中,亦應注意下列重要事項: 在提起裁判離婚的起訴時,應注意對方確實具有法定的離婚事由並且有相當的證據得以說服法院予以裁判離婚。 法定離婚事由,依據我國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法定的離婚事由有:(1)重婚、()通姦、(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7)患有不治之惡疾者、(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被判有期徒刑、或有「其他重大事由使婚姻難以維持」。 雙方如有未成年子女,應注意請求法院一併對子女監護的部分一併裁判。 在子女監護的請求中,建議應對於未成年子女在離婚後直到子女成年之間的期間,未擔任監護的一方應負擔子女生活費的裁判。有關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法院在判斷應由哪一方擔任監護人時,是站在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考慮。一般來說,經濟環境絕對不是作為判斷是否給予子女監護的唯一裁斷因素,其中子女的性別、子女的年齡、子女個人的意願、子女的就學、居住環境、未來離婚後與未成年子女共居的長輩、其他照顧未成年子女的支援系統等、夫或妻與子女間的互動教養情形、夫或妻的身體健康情形等均是法律在判斷子女監護歸屬的重要因素。因此,欲爭取子女監護者,應對上述各項條件逐一提出相關的證據以給予法院一個綜合的整體印象。夫妻財產部分建議應一併請求法院裁斷。